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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集体协商条例实施 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 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5-26 字体:[ ]

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新的条例倡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念,完善了基层协商民主体系,有利促进当前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

条例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条例在适用范围、协商程序、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主要的创新有:一是拓展集体协商适用范围。实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全覆盖,为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协商平台。二是首创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应急程序三种协商程序。职企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可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涉及签订集体合同或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可采取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等形式,应急程序针对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等紧急情形,双方必须在24小时内开展协商。三是详细规定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生效程序、变更、终止等情形。明确集体合同的内容要件、审议通过程序、变更和解除情形以及终止续订的条件。对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出要求。设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可以提出增减工资的具体情形。四是突出集体协商的监督保障内容。人社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省集体协商条例的实施切实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市人社部门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必须灵活运用好条例的有关规定,助力职企双方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的氛围中平等协商,努力实现纠纷不出企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局调解仲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