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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3-05-31 字体:[ ]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厅联合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细则》规定,举报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查证属实造成基金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奖励1.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