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具体标准:
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确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到上述人员招用比例的小微企业,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期限:
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年。
所需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仅限2015年10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4)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办理流程:
企业持吸纳人员有关材料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创业就业科(市政务中心主楼1312室)进行吸纳认定后,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社业务办理窗口提出贷款申请→社区(村)人社业务办理窗口受理初审、实地走访核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人社专柜)进行审核→贷款企业向贷款银行(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人社专柜银行窗口)办理借款手续→需要办理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人社专柜担保公司窗口)提供反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服务热线:590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