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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企业培训补贴告知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5 字体:[ ]

家庭服务企业培训补贴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关于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和扩大就业的意见(试行)(通人社就[2011]23号)
二、补贴条件
1 .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提供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陪护照料、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家政服务不包括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清洗,管道疏通等。
2.  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或就业备案,申报补贴对象须实际从事家政服务。
三、补贴标准
1 .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短期家政从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后,给予每人 300 元的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 500 元。
2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 130 元、中级 17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申请 400 元的获证奖励。
3. 家庭服务企业录用南通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并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的,享受培训补贴不受年龄限制。
四、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办理开班前备案、组织培训,对通过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补贴。
2 .市就管中心受理、审核,对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贴。
五、申报材料
①金融机构为员工发放工资的相关凭证;②《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④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文档);⑤社保卡银行卡号。
六、承办部门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就业培训科;联系电话:59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