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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办理说明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3-28 字体:[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业务办理

 

 

第一节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说明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苏人通〔2006〕322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苏人通〔2007〕18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国办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国办发〔2016〕6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日常工资处理

(一)正常晋升

1.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自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正常晋升中的年限和档差的计算。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原任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原任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自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的核准时间一般在上年度考核结果核准后进行。各单位在核准工资时,须携带公务员处或事业处的年度考核表,工资卡片和工资变动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

2.津补贴达年限调整。津补贴的计算年限与06工改的套改年限计算方法一致(含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各单位在职人员,工作年限达到上一对应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可根据津补贴对照表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人社部门核准,所带材料同上。

(二)职务变动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晋升职务后,调整工资需携带公务员处核准的《公务员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任职通知、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等。

2.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调整工资需携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岗位变动核准表》和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等。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经培训考核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经单位聘任上岗,按其新任技术等级调整工资,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等级岗位证书》、单位聘任手续以及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事业单位还需携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岗位变动核准表》。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根据处理结果,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惩处人员工资处理意见,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三)工作调动

1.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调任到机关工作的,在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时,需携带公务员处核准的《公务员干部任免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下发的任职通知以及个人档案、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单、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等。

2.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或聘用为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办理变动工资手续时,需携带《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核准表》、个人档案、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单、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等。

(四)其他

1.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的工资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2.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时需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个人档案、部队工资转移介绍信、工资变动表、工资卡片等。

(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根据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人社薪〔2016〕6号)文件要求每年2月底前浮动管理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绩效工资考核决算材料及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计划,不浮动管理事业单位申报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决算及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计划审批工作。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

实行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浮动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变化,除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按实列支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单位总量内包干使用。

各事业单位非事业性质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六)工龄认定

根据苏人通〔1998〕175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认定工龄的,由本人向单位申请、提供依据,单位调查后,明确意见,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核,附个人书面申请、本人档案、有关工龄认定原始材料、单位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第二节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准说明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苏人通〔2006〕331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三)苏人八〔1994〕15号省人事局《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苏人四〔1982〕54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五)通人社薪〔2011〕8号《转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六) 通人薪〔2008〕8号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及相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七)通民发〔2012〕39号《关于转发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八) 通民发〔2012〕92号《关于转发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九)苏人社发〔2015〕191号《关于增加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国办发〔2016〕62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

二、退休核准办法

(一)退休条件

1、根据文件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公务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办理退休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病、因(工)公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持劳动能力鉴定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二)退休待遇

1、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退休手续,在办完手续下月起发放退休费。

2、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工作年限暂按本人2014年9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待全省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执行后,从退休之月起重新按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计发相关退休待遇。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工资卡片、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三)提高退休费标准

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劳模、先进工作者、部队立功受奖,企事业高级专家、获得科技奖、计划生育、因(工)公致残等根据不同等级可提高退休比例;教师、归侨、农技人员、高原工作者等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提高退休比例。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标准。

三、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核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核准

机关人员及各主管局由单位在一体化平台里进行操作并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核表》、带死亡证明和工资卡片报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核准

1、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2、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3、机关人员及各主管局由单位在一体化平台里进行操作并打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遗属户口簿、无生活来源证明、求学证明、死者配偶工资收入证明等报人社部门核准。(证明可由居委会、乡政府、学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