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劳〔2015〕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按管理权限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二)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保登记证副本、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八)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劳动关系协调或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附件3)。
五、核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于
六、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指导服务
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分析统计
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
联系人:张晓艳;联系电话:59000155。
附件: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