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做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前的“市场调研论证、采购预算编报、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与诚信建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效能的提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前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前的调研论证

财务部门要协同采购扎口管理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一上”前,组织开展下年度拟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调研、经费测算,贯彻“履职需要、行情调研、匹配需求、符合标准、落实政策、会议议决”等要求,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恰当、合规,编细、编实、编全政府采购预算。

二、至少提前1个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和涉密采购项目外)的意向公开,应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41号)规定。

(一)采购单位应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前,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推送并公开采购意向(分散采购项目,在苏采云系统上线前通过政府分散采购信息自助发布系统推送发布)。

(二)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

(三)采购单位公开采购意向,可按季汇总集中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四)意向公开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注意标注“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不符合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不得发布。

(五)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时间上不能保证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至少提前1个星期的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代替。

三、至少提前1个星期对大额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

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除涉密采购、已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的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应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41号)规定。

(一)采购单位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1个星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征询采购文件意见(分散采购项目,在苏采云系统上线前通过政府分散采购信息自助发布系统推送发布)。

(二)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见反馈期为征询意见期满后2个工作日。

(三)公开征询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不符合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不得发布。

(四)采购单位对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和有异议的处理,应执行上述文件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论证或沟通完善。

四、大额货物、服务项目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和文件前,向财政部门反馈预先公开征询意见结果

(一)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在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前,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结果(格式和内容,见上述文件规定),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召集采购单位及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面沟通和交换意见,对法定的应当执行或禁止事项(条款)进行提示或提醒,并做书面笔录(格式见附件)。

(三)未向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结果、未经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采购单位及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面沟通和交换意见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不得发布正式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五、采购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预先对拟正式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所发布信息合法、合规、完整、明确。

六、此前文件相关条款表述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