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战疫”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理及政策指南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权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减少人员聚集,杜绝交叉感染, 希望这一份指南能帮到您。

(一)什么是工伤?为什么要去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因为工作职责遭受伤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延伸)工伤保险为战斗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线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哪些保障和服务呢?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特别规定: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医疗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各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工亡待遇: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www.nthrss.cn/ntmh/),或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因疫情无法搜集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先行电话报备,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延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

温馨提示:提供正确详细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有助于工伤保险部门与您联系并寄送相关文书哦!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不便出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保险业务,怎么办?

答: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延伸)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规定时限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延伸)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疫情结束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也要尽快申报工伤认定哦,以免超过30日期限!

(五)疫情防控期间正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案件,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答:对已受理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六)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现场业务是否开展?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如何处理?

答: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七)疫情防控期间,确需进行鉴定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答:对住院治疗的危重工伤职工,如满12个月停工留薪期要求进行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或植物人状态等重残工伤职工满24个月停工留薪期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鉴定,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影像资料予以鉴定(确认);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采取零星安排、分流鉴定的方式开展。

确实需要现场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申请的,请先电话预约联系,同时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

(八)社保经办场所做了哪些方面的疫情防护安排?

答:各地社保经办场所将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健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九)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呢?

答:为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全省全面推行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试点开展决定类、结论类以外文书的电子文书送达工作。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准确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确保相关文书能顺利寄达。如遇到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寄出,也请您耐心等待,如果确实非常着急,可以联系咨询电话(59000163),询问有关情形。

附:南通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地址https://www.nthrss.cn/nt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