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姚志强、张鹏霞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姚志强、张鹏霞:
因你(们)在南通市本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异地就业,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们)电话无法联系且联系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具体退回明细如下: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书 |
待遇退回时间段 |
退回金额(元) |
姚志强 |
410105198110****** |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
202112-202302 |
21036 |
张鹏霞 |
320882198306****** |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
202109-202211 |
40803 |
请你(们)于6月25日之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至以下账户:
户名: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89191015201110000732
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
联系电话:0513-59000179
根据有关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构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