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下降20%的通知
来源: 工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期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340号),从2021年8月1日起,在现行实施省统一费率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次月起,恢复省统一费率标准。

为做好降费率期间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8月底,用人单位未缴纳8月份工伤保险的,税务部门撤销原征缴计划。人社部门按照降费率政策生成新的征缴计划。

2.用人单位8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单位9月份的征缴计划中予以抵扣。退费金额低于9月份征缴计划的,予以抵扣,剩余应征金额发送税务部门征收;退费金额高于征缴计划的,8月剩余未完成抵扣部分予以退费。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