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答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2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包括: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5.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程序?

答: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 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