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9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资源合作与博士后招聘活动的通知
来源: 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9-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组织2019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资源合作与博士后招聘活动的通知

为继续巩固市“服务企业百日行”活动,深度策应市人社系统“十百千万”惠企行动,根据2019年度市人才工作安排,市人社局拟从10月份起,组织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和博士后设站单位赴省外高校集中地区开展高层次人才资源合作与博士后招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2019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资源合作洽谈活动路线初步安排如下:

路线一:10月12-16日,合肥、武汉、长沙等地高校(中国科技技术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

路线二:10月23-28日,东北地区高校(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大学、北华大学、吉林化工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

路线三:11月上旬,太原、郑州、开封等地高校(太原科技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

路线四:11-12月,北京、天津等地高校。

路线五:11-12月,南京、上海等地高校。

最终路线根据报名情况作统筹安排,具体时间以每次活动前通知为准。

二、活动内容

活动遵循“聚焦重点高校、聚焦规上企业、聚焦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围绕博士后招引主线组织,共安排三项活动。

(一)政策推介宣传。活动期间,通过高校网站发布活动公告、举办地媒体投放广告,动员广大毕业生参加活动。适时组织宣讲推介,在活动现场播放市宣传片等,宣传推介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引才优惠政策、人才岗位需求等,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通就业创业。

(二)现场评估洽谈。邀请高校知名教授博导为我市设站企业开展预提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评审论证会,就有关课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签约合作协议。根据现场洽谈情况,适时组织达成工作(项目合作)意向的用人单位和人才举行集中签约仪式。 

三、组织形式

本次活动由南通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配合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组织区域专场。参团人员交通、食宿统一安排,费用由南通市人社局承担(有代招任务的人社系统参团人员交通费由各地人社部门负责)。

四、参团对象

(一)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人才工作分管领导及人才工作职能科室负责人,可以根据路线安排,视情参加,最多不超过3名。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安排博士后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每个单位仅限1名。

(三)规模以上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各单位安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每个单位仅限1名。

路线一、二、三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同步组织,请勿重复报名。

五、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本次外招活动是市年度人才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人社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主要阵地和重要抓手,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围绕人社部门职能,立足全市人才工作大局和本地人力资源工作实际,强化工作筹划,突出宣传发动,积极动员本区域内资质企业参加活动,尤其要根据全市前期博士后需求统计情况,重点组织博士后设站单位参团,加快博士后引进步伐,逐步解决博士后设站单位“空站”问题。

(二)准备力求精细。各招聘单位要围绕“人岗相适”要求,针对高层次人才特点制定待遇与岗位相匹配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博士后设站单位需准备拟或正在研究课目,便于高校开展指导和评估;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事先和本次活动参与高校进行个性化对接,掌握工作主动权;各单位还要精心制作各类型多样化的宣传材料和音视频,充分体现企业特色、融入南通元素,海报(以易拉宝及彩打海报等形式展示,统一尺寸规模“80cm×180cm”)。

(三)组织必须到位。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活动部署,精心谋划,周密组织,积极摸底调查用人单位人才和项目需求,加强企业资质把关,强化跟踪服务,特别是要对参团企业提出要求,凡因招聘单位和个人原因引发不良影响,一律由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市人社局将把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市人社系统招聘活动诚信系统。请各县(市、区)负责汇总3个附件,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社局。9月20日前,附件材料电子版发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邮箱(地址:rckfc@163.com)。

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联系电话:59000690。


 

附件:1.招聘高层次人才(含博士后)需求信息登记表

      2.南通名优企业校园招聘信息汇总

      3.高层次人才(含博士后)招聘活动参团人员回执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1日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