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24(除夕)

调休放假

1月19日已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25-27

(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28-30

(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31-22

(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3日至复工前一天(目前为29日)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具体复工时间以省、市政府公布的日期为准)

1.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也可双方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