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省属驻通高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3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25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已转岗人员按新工种申报。
二、考核工种
服务类:行政事务、讲解员、烹饪、收银审核、酒店服务、商品营销。
机电类:修理装配、电工、制冷、水暖、计算机信息处理。
住建类:白蚁防治、市政维护、水处理工、机械操作、建筑技术。
交通类:汽车驾驶与管理、汽车修理、航闸技术、船艇技术、公路养护。
水利类:闸门运行、泵站运行、防汛抢险。
农业类:花卉园艺、农艺、动物养殖、农机技术。
文体类:文物修复工、图书档案管理、舞台技术、体育场地工。
卫生健康类:保育、药剂、护理保健、医学检查、卫生防疫。
新广电类:广电技术。
民政类:殡葬服务。
地矿类:地质勘查。
市场监管类:锅炉操作。
天文类:光学冷加工。
军工电子类:电子机械加工、电子设备制造、动力运维、器件工艺。
三、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应有的岗位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首次申报人员按实际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满后方可申报;
3.须取得近5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等级申报条件
1.申报初级工: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被招聘(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试用期满;未考取技术等级的,或由单位普通工岗位转聘到技术工岗位。
2.申报中级工: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工证书满5年(2020年底前取得证书);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工作年限10年(2016年底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具有技术员职称且工作年限满5年。
3.申报高级工: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级工证书满5年(2020年底前取得证书);具备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工作年限20年(2006年底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
4.工种(岗位)转换申报:等级工阶段因岗位调整确需转换工种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申报同等级新工种(岗位)培训考核,等级年限从首次取得本等级资格证书之日起算。技师、高级技师不得申报工种转换。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工种(岗位)工作年限限制,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申报。
5.复核申报:复核申报人员是指退役安置人员和省外调入已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人员,复核申报人员比照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评政策规定的,复核为相应的等级,并通过岗前培训考核认定技术等级。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人员,安置后要及时参加岗位等级复核。安置后未及时参加复核的人员,按安置当年的工作年限(军龄)复核为相应的等级。
四、破格申报条件
每类破格申报条件在整个岗位技术等级晋升期间只能使用一次;具有多类破格申报条件的,每次晋级申报最多使用两类;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不得擅自突破。工勤人员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破格资格的,按技能竞赛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中级工、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工作年限2年:取得本专业(工种)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在技术发明革新中取得优秀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证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五、申报及考核程序
本年度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的工勤人员,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报名,按照“网上信息填报(打印报名审批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工考部门复核、主管部门网上申报、培训考核、核发证书”程序进行。
(一)网上信息填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人事处(部门)在一体化平台登录,完成网上相关信息填报。等级工申报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转岗申报、复核申报四种方式,复核申报人员中具备破格申报条件的,按照复核申报方式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照一体化平台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由属地工考部门另行告知)
1.报名时间:2025年3月17日—4月8日;
2.报名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3.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和电子照片上传。报名上传的电子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k),上传的照片将作为考试准考证和电子合格证书的照片;
4.在一体化平台打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打印审批表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
5.申报人根据各自申报方式提供相应材料,材料复印件不需要装订,按以下材料清单顺序用燕尾夹夹好,完成材料报送、资格审核。
(1)审批表3份(A4纸正反面打印,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2)近五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2020年—2024年);
(3)2020年—2024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新进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提供);
(4)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系转岗,同时提供转岗前岗位工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及学历认证材料(大专及以上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初次申报等级的需提供入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转岗申报人员提供个人转岗申请(需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0)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人员,需提供入伍批准书、退役证等材料;外省调入工勤人员需提供原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主管部门再次审核,主管部门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并盖章。
(三)工考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将材料报属地县(市、区)人社局工考部门复核(注:崇川区、南通开发区申报人在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先将材料分别送到属地人社局工考部门复核盖章,再报市人社局工考部门复核。);市直单位及省属驻通高校申报人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材料直接报市人社局工考部门复核。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一经发现资格条件不符,即取消资格。
1.现场资格复核时间:2025年3月17日—4月8日(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2.各地区资格复核地址、联系方式:
(1)南通市: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主楼1015室
联系人:邵东峰 电话:59000247
(2)崇川区:南通市城港路58号(原港闸区政府513室)
联系人:郁 健 电话:85609883
(3)南通开发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2707室
联系人:张 璐 电话:83596119
(4)通州区:通州区政务中心2020室(碧华路197号)
联系人:严 飞 电话:86028190、86549589
(5)海门区:海门区行政中心0422室(北京路600号)
联系人:保 宇 电话:82212086
(6)启东市:启东市人社局南侧裙楼3楼341室(惠阳南路55号)
联系人:朱金燚 电话:83313297
(7)如皋市: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12楼1224室(解放路199号)
联系人:史日升 电话:87650432
(8)海安市:海安市人社局西大楼305室(长江东路10号)
联系人:于 伟 电话:88165192
(9)如东县:如东县人社局9楼912室(泰山路16号)
联系人:朱 舒 电话:84520883
(10)通州湾:通州湾示范区组织人事局(金海路6号商务大厦320室)
联系人:施春燕 电话:81680059
(四)单位(主管部门)网上申报
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到属地工考办复审合格后,主管部门在4月8日前将审批表等报名材料上传到一体化平台,提交待核,及时关注网上审核信息,待市人社局工考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报名完成。
(五)培训考核
符合申报资格者须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进行,培训单位负责教学及管理工作,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核时间初步安排在6—8月份进行(具体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本地区不能组织培训考核的工种,统一参加省直组织的培训考核,对于申报人数少于5人(含)的工种,省人社厅视情择期组织培训考核或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定。
(六)核发证书
培训考核通过人员,由市人社局工考部门统一核发电子证书,主管部门或者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一体化平台报名系统直接打印。
六、其他要求
(一)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培训考评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二)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志参加岗位等级晋升培训考评,协调安排时间、保障培训经费;同时,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在编工勤人员参加岗位等级培训考评,全面提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队伍整体能力素质。
(三)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把关,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确保材料真实、客观。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记入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等级考评。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