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就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大众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促进富民增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

2023年8月21日

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调整和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主体为借款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风险补偿,由经办此项贷款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款项和贷后管理,由市财政局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南通市区”)创业主体创业或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通市分行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基金。南通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南通市区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人行南通市分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1.“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南通市区全体城乡创业者(法定劳动年龄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或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地户籍在本地创业人员),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群体”);

2.“合伙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南通市区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本地创业人员)在南通市区合伙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3.“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1.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且正常经营,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场所一致;

2.申请合伙企业贷款,须合伙人为实际出资人;

3.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4.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在申请贷款前2年内征信记录良好(具体以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5.借款人及其对应的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经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重大不良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超过20万元的,应提交企业参保花名册、商业计划书,由联席会议根据企业吸纳就业情况、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量等指标联合审核确定额度。

合伙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合伙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20万元,合计不超过8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群体”(不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人员数量确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到上述人员招用比例的小微企业,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第一次贷款按时还款的,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对带动就业在10人以上、偿还贷款积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继续申请第三次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按LPR执行,最高不超过LPR+50BP。

第十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筹集,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运营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营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或在南通累计缴纳社保满三年外地户籍的创业人员,创办企业,除法人外带动2人(含)以上就业的,可在20万元(含)以内额度免除抵质押反担保手续。

下列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机构联合上门走访核实,可由担保机构直接免除抵质押反担保:

1.由高校评估推荐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由省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创业者;

3.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主要等次奖项的创业者;

4.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称号的项目申报人;

5.被正式发文选树为县级及以上的创业典型;

6.在读及毕业5年内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创业者。

借款主体为个人的,借款人夫妇需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借款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妇需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需提供房产或有价证券等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或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等)的工作人员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具体要求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贷款风险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行南通市分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1%/年计算,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实地走访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审批贷款通过后,需要办理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之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贴息

第十七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具体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借款人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后,经办银行应在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还款凭证复印件或《担保项目解责函》,否则视同担保机构连带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重点群体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第一次据实全额贴息,此后贷款不贴息。

其他城乡创业者申请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第一次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至经办银行实际放款利率部分的50%给予贴息,此后贷款不贴息。

合伙企业和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企业承担;第一次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至经办银行实际放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支持,此后贷款不贴息。

以上贷款还款存在逾期(含部分逾期)或被吊销情形的不予贴息。贷款还款前创业实体已注销的,按实体实际存续时间予以贴息。

第十九条 贷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贴息,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同经办银行核实创业实体存续情况并计算贴息金额,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审核后,由经办银行发放给贷款人。

第七章 贷款风险处置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担,是指在事先设置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及担保基金分别承担本金部分10%、10%、80%的风险责任。当贷款需要风险分担时,其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含经办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经办银行给予担保机构90天的代偿宽限期,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或经办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约定的代偿宽限期过后,经办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出书面《代偿通知书》,自收到《代偿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先行向经办银行代偿90%。担保机构代偿后,于每年的1月、7月向市财政局集中提交风险补偿全部申请材料,市财政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项下贷款设置3%的代偿率上限。代偿率低于3%时,担保机构在3%的代偿上限范围和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履行代偿责任;代偿率超过3%(不含)时,超过部分担保机构不再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90%)。贷款本金以当期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计算,含未到期贷款。贷款天数以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计算,对于提前还款的,以贷款实际存续期计算。合作期担保代偿率每季度计算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项下贷款发生逾期,在担保机构未代偿之前,经办银行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逾期债权进行追索。担保机构代偿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自就未获清偿部分,分别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担保机构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追偿费用,由担保机构按原分担比例向担保基金进行返还。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后,本次追偿工作结束。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每年可定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逾期贷款进行清理:

(1)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创业失败(非恶意欠贷)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2)反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偿或其它反担保措施也无法实现的;

(3)法院出具对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无财产执行证明的;

(4)逾期贷款代偿后采取措施超过三年未能收回造成呆坏账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免除: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

2.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有逾期贷款未偿还的;

3.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相互串通,骗取贷款的;

5.贷款本金逾期满80天,经办银行仍未申请代偿的。

第八章 贷款考核奖励

第二十七条 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宣传贷款政策,认真受理审核贷款申请材料,配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回收贷款,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行南通市分行负责对经办银行的工作考核,对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业绩较好的经办银行予以奖励。经办银行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积极催收贷款本息,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手续费补助;当年贷款放款金额达到5000万,按当年实际放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对年度内贷款放款额低于2000万的,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对年度内无贷款业绩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第九章 贷款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贷款人资格认定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工作,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做好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经办银行在人行南通市分行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商事主体市场地位,商业化运作富民创业贷款项目推介;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负责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工作并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偿,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单独设置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要对经市人社局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贷款人沟通,确认担保额度和反担保措施,及时将担保意向转告经办银行,并负责保后管理和担保代偿,依法追偿,坏账申报清理,单独设置创业担保业务台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行南通市分行报告担保基金运管、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各经办机构要对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群体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制定工作举措并贯彻实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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