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参保对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的460元调整到55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年由原来的260元调整到35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缴纳60元。
(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2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
二、市财政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补助。
本通知从2013缴费年度起执行,以后年度财政补助标准逐年增加。今后筹资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