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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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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参保对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的460元调整到55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年由原来的260元调整到35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缴纳60元。

(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2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

二、市财政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补助。

本通知从2013缴费年度起执行,以后年度财政补助标准逐年增加。今后筹资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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