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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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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学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5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14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所在学校经办部门应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因漏保造成学生不好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的情况。参保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每年的9月1日到12月20日)内登记、缴费。

各学校不得将非本校学籍的学生纳入缴费对象。违反规定纳入的,一经发现,停止享受缴费期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统筹费用一律追回。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按学年缴费学校学生的待遇是从当前年度的9月1日享受到次年的8月31日;按自然年度缴费的需缴当前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待遇享受从当前年度的9月1日到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三、通政规〔2015〕5号中第八条、通人社规〔2015〕14号中第十六条限原在南通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人员。

四、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凭相关证件资料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后可享受相关居民医保待遇。

五、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代扣的参保人员第三年须带户口本和社保卡到社区办理核对登记手续。

六、各劳动保障所(站)和学校应严格按规定政策和标准收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经办过程中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杜绝遗漏。因漏保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不好享受待遇的由责任方承担。

七、各劳动保障所(站)和学校将收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解缴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延压、截留、占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并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到帐手续。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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