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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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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第七条及《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基层服务机构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居民在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家庭和重残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证件。其中,低保家庭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提供《南通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为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责任主体,应依规依据做好参保及应保尽保工作,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经办人员负责审核确认居民参保资格,在社保系统中录入居民参保相关信息(户口迁入人员需留存户口本复印件)。

参保居民中有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仔细审核其提供的有效减免证件,复印件留存,并在系统中录入其减免的类型、减免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减免证件有效期。

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在报送结算单、花名册时同时将由保障站提供的户口迁入人员信息表及减免对象人员信息表报送给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每年将不定期对居民的有关参保原始材料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的,市人社局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各区人社局,由各区人社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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