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卢红兵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意见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市就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10 字体:[ ]

卢红兵:

因你在南通市通州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异地就业,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构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邮寄送达《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5月31日向你邮寄《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意见书》被你拒收,也未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现责令你在2024年7月30日之前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款账户信息见下方),具体退回明细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文书

待遇退回时间段

退回金额

卢红兵

622424198907******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意见书

通就管(待遇)意字〔2024〕第4号

202211-202304

10808元

账户户名: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89191015201110000732

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

联系电话:0513-86527241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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