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红兵:
因你在南通市通州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异地就业,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构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邮寄送达《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5月31日向你邮寄《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意见书》被你拒收,也未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现责令你在2024年7月30日之前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款账户信息见下方),具体退回明细如下: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书 |
待遇退回时间段 |
退回金额 |
卢红兵 |
622424198907****** |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意见书 通就管(待遇)意字〔2024〕第4号 |
202211-202304 |
10808元 |
账户户名: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89191015201110000732
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
联系电话:0513-86527241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