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4.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5.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6.低收入人口: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员;
7.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9.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证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产资料而造成失业的人员。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人口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本市户籍跨县(市)居住的须另提供居住证原件;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4.本人申请当月和上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另提供无雇工承诺。
各类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内相关材料的原件: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证》; 低收入人口:民政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相关证件;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认定流程:
申请人向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并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自助办理。
承办部门:
各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
注意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低收入人口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附件:市区(含崇川、开发、通州湾、苏锡通)经办地址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