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1321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就管中心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1〕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1321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就管中心 |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1〕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
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1 年7月13日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和《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险种享受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仍按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48个月执行。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再次安置提供材料与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从2021年8月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2021年8月前曾经及正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影响其个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已享受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南通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应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从2021年8月起,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企业上月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市区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补贴期限以及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1)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市户籍在市区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市区灵活就业人员;(4)市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二)补贴标准。取得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500元/人、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2000元/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600元/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理论课15元/课时·人、实操课20元/课时·人(补贴总课时不超过80课时)。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1)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居民身份证(高校学生提供毕业年度证明材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岗位技能提升职工申请职业类证书补贴除外)。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补贴另提供证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2)培训机构、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鉴定或考核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银行账户。
第七条 职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备职业指导资质并对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在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免费开展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5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每天8课时),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鉴定或考核结果、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50元/人的补贴;补贴对象自主参加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三)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项目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
(二)补贴标准。按中标价拨付。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时,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学历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市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到我市各类院校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低到高实现跨级),并继续在市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补贴标准。1000元/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职工学历提升补贴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学历提升前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20至28周岁且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十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16-35岁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参加为期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市区就业见习单位。
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补贴标准。1.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2.带教补贴:200元/人.月(不足半月为100元);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
(三)申领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费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学员就业见习协议终(中)止日后30天内与其它补贴一并向人社部门申报。
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银行发放流水、考勤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推荐奖励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组织20人以上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到市区同一企业见习满3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奖励。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见习推荐奖励申报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市区高校和职业院校的学生免费参加1至2周(40—80个课时)实训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
(二)补贴标准。通籍学生按公共实训目录标准全额享受;非通籍学生先拨付标准的50%,毕业后在市区就业满3个月,再补贴50%。
(三)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公共实训补贴申报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实训结业报告或实训结业作品、《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实训基地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驻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报;对已获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重复补贴。
(二)补贴标准。1500元/人。
(三)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至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六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市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市区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依据《南通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分类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区创业示范基地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市区一类基地补贴15万元/年、二类基地补贴10万元/年。利用自有住房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市区一类、二类基地依据《南通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分类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自有住房创业者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对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给予基地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入驻基地相关协议、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及当月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二)补贴标准。通过市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二条 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身份证、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创业实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及相应创业实习(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1.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2.实习指导费补贴:每个项目1000元;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创业实习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创业实习情况记录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区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为创业实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学员社会保障卡,实习指导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基地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助
企业招聘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劳务基地建设运行费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江海创业园租金补贴及运行费、创业引资奖励、创业活动费、定点培训机构监管网络服务费等其他就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2.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附件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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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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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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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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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单位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填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申报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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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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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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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人承诺: 1.本人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人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zhengcjd/content/2bdb1901-74c4-4685-9969-3e2a8c8eb0c2.html
政策图解: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zhengcjd/content/416b7285-3ba3-4ae2-8a8d-709150eddc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