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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号: 通人社规〔2017〕37号
成文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7-11-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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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通人社规〔2017〕37号
成文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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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

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认知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环节, 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技能、增加工作经历的重要平台。为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推动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遵循自愿参加、政府补贴、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条件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就业见习,从而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二、就业见习单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签协备案成为市区就业见习单位:

1.依法注册成立,内部管理规范,具有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技术、管理岗位;

4.愿意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5.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老师、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就业见习对象范围及期限

年龄在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见习职责

1.就业见习单位职责。就业见习单位应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落实全程管理责任;应针对就业见习目标、标准和学员特点,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见习计划;应确定带教老师,准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好工作场所;应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开始前应将《见习学员备案花名册》、见习协议书、双向选择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见习期内,就业见习单位应负责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并提供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费。

2.带教老师职责。带教老师须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岗位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带教经验;帮助见习学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育过硬的工作作风,提高实践操作技能;悉心关心爱护见习学员,努力防控责任事故。

就业见习过程中,带教老师应负责向学员传授本工种的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完整清晰、耐心细致地说明操作要点和操作规程。掌握见习进度,注重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和效率,确保学员在正常条件下胜任工作要求。

3.见习学员职责。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尊重带教老师,积极主动地配合带教老师的工作;虚心向带教老师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自觉维护就业见习单位的形象、利益和声誉,保守就业见习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刻苦钻研,认真实践,勇于探索,提升职业能力;注重安全生产,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五、就业见习管理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就业见习的单位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南通市区就业见习单位备案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两年。签协单位名称及岗位应在南通就业网上公布。就业见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更改。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与经签协备案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为确保就业见习规范运行,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对就业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和人身意外险参加情况、见习效果、见习工作台帐等。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解除就业见习签协。

六、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十数),见习学员生活费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

(二)就业见习单位可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享受见习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就业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见习备案手续后,应及时为就业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为每人120元。

鼓励就业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学员,提前录用见习期学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见习期满后一个月内,就业见习单位凭《南通市区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见习学员一览表》、发放生活费银行打卡证明和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相关补贴费用。

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与省见习单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七、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除直接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就业见习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