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1807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市区贯彻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 扩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索引号: | 1/2021-01807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市区贯彻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 扩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崇川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确保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的贯彻落实,现就市区(不含海门区)贯彻延续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对以上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后直接发放。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750元/月,发放期限为6个月。
三、支持重点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市区企业2021年新招录就业困难人员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以工代训一次性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人社职〔2020〕12号)所规定的原有以工代训政策不再执行。
四、继续实施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困难型家庭(统称低收入人口)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享受3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
五、受理期限和实施范围。上述处理意见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三、四条处理意见的实施范围不包括通州区,通州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