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19-01348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就管中心 | 文号: | 通人社就〔2019〕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申报就业登记人员相关补贴待遇的处理意见 |
索引号: | 1/2019-01348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就管中心 | ||||
文号: | 通人社就〔2019〕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申报就业登记人员相关补贴待遇的处理意见 |
关于申报就业登记人员相关补贴待遇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9〕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申报就业登记后相关补贴待遇享受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培训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或创业人员申报就业登记后,仍可参照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
二、关于享受创业奖补
失业人员在本地创业,申报就业登记后方可申请享受各类创业奖补政策。
三、关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创业后,申报就业登记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创业后,自申报就业登记起注销失业登记,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二十八条,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再次失业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五、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