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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就《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征集时间:

    2017年09月25日 - 2017年10月08日

  • 征集单位:

    人社局

关于就《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人社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职工生育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10月8日前提交我局。

联 系 方式:59000111(传真)

通信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邮编:226007。

附件:

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docx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5日


征求稿说明

为回应国家“放管服”改革发展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意见的出台,《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急需进行修订以满足国家和省级要求。据此,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充分研究,代市政府拟订了《〈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现实有需要。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日益向纵深发展以及工伤保险最新政策的出台,现行《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部分规定与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急需进行修订以满足上级政策落实和民生期盼。二是上级有要求。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将《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列入后评估对象,经评估并经市司法局研究,确定列入2020年市政府文件修改计划。 二、修订依据 (一)《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就近办理。 (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 第一条第(三)项主要目标规定: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方式,2020年起推进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五统一”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事项下放到各县(市、区) 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工伤保险事宜,规定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通过区各部门协调联动,确保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按照工伤保险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相应修订 根据省级统筹文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工伤保险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对《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不合规定之处予以修改,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本次修订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表组成及鉴定组织工作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保及职业病职工待遇支付、工伤预防费使用、基金预决算和工伤保险收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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