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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5月27日 - 2022年06月26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人社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意见的公告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现将《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2年6月2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邮政编码:226000

传真:0513-59000111

电子邮箱:ntrsjylc@163.com

附件:《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征求稿说明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南通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87号文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同时废止,省里要求各设区市、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贯彻实施意见。我市原《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7〕4号)及各县(市、区)的相关政策已不再适用,需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87号文件相较我省以往征地保障政策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原政策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87号文件明确,安置补助费可由保障对象选择用于全额抵缴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或一次性领取。二是调整了保障资金筹资计算参数(筹资标准)。87号文件明确,社会保障费用的筹资标准不再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而是与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相关联。我市作为苏中地区,筹资标准为苏南标准的90%,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20%×180×9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用金额。三是取消单建养老补助金制度。87号文件明确,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即保障对象全部相应纳入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87号文件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以及《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以下简称85号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情况,起草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87号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组织市司法、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县(市、区)人社系统进行学习研究,组建了由我局牵头,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并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先后多次与市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深入研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初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单位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九条。 根据87号文件授权以及85号函相关规定,《实施办法》主要在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以及完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协议签订上做出规定。 (一)关于安置人员产生办法。根据87号文件授权,并考虑我市原有政策都是各县(市、区)制定、各地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不尽相同的实际。《实施办法》规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关于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根据87号文件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实施办法》就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协议签订。根据85号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为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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