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或沿用原住建部门实行的区县范围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享制度,每个企业在每个区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建议。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条例》授权,人社部等七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社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第六条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人社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社部备案。根据《规定》授权,省人社厅牵头制定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鉴于相关《规定》为《条例》授权,相关《办法》为《规定》授权,故《规定》、《办法》与《条例》一样,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市级不仅无权取消上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如不按《条例》、《规定》、《办法》执行,有被追查和诉讼的风险。
二、关于“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中增加工程保证保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去年,我局在起草下发《关于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时,为防范因全市各类保险公司规模参差不齐,可能出现的保险公司不能刚性兑付农民工欠薪风险,以及保证保险期限设定不合理,可能出现的总包单位无保证金保证风险,决定先起用现金存储和银行保函,后续稳妥推进工程保证保险。目前,已对全市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实地询问和调研,下一步将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尽快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相关规定。
三、关于“延续使用原住建部门管理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的建议。
经与市住建部门沟通,我市住建部门原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企业可以享受到原住建部门的相关政策红利。为压实总承包单位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我省及本市相继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通知》中,已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比例或降低、免于存储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诚信经营,工程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关于“将劳动监察执法权下放给县市级劳动监察部门,以便更加灵活、有效地处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建议。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目前,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市治域指挥中心预警平台对全市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进行动态督查监管,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根据预警工单进行执法检查。从目前预警情况来看,有一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为有效解决问题,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主体责任,我局对预警工单下发时已办理竣工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要求补存工资保证金。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属地被预警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强化劳动监察执法,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工资保证金存储、备案、申请返还的规定,形成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为打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防范化解欠薪风险阻击仗,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杠杆作用,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1.优化服务,提高工作质量。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拓宽渠道,面向工程建设领域公开咨询电话和业务办理窗口地址,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二是采用电话、短信的形式让企业递交审核资料前多准备,审核资料时让企业少跑腿,审核资料后让企业少操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在过去调研的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快与市住建等五家部门协调形成我市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二是及时组织可以经办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工资保证金业务培训,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规范平稳运行。三是对符合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
3.强化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对项目已竣工申请农民工资保证金返还的施工项目采取先公示后返还的原则;二是对存在欠薪线索的项目,如举报存在欠薪问题的,坚持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解决或通过行政手段介入解决后,依规给予返还;三是对应存储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强化预警流转,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补存工资保证金,确保公平公正。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