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6000025/2023-0226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事业处 文号: 通人社事〔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11-22 发布日期: 2023-11-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3206000025/2023-0226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事业处
文号: 通人社事〔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11-22
发布日期: 2023-11-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事业处 发布时间:2023-11-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专技三级岗位”)及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通办发〔2010〕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且经核准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和已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四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技三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鼓励创新、注重实绩、服务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技三级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行业领域、学科、特色专科以及急需的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五条 专技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及行业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岗位结构优化需要,统筹配置并核准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专技三级岗位数量。

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和人才结构优化需要,依据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条件,分解确定所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专技三级岗位分布与配置。

第六条 专技三级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分布。

专技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竞聘条件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技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省内一流、市内领先水平。

(三)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相应聘任年限且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受到违纪处分在处分期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之规定,聘任专技四级岗满两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专技三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6.水利部“5151”第二层次人选;

7.“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8.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9.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10.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11.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省级重点临床专科主要负责人;

1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3.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4.获得中华农业英才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5.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江苏新闻奖(个人排名第一)

16.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7.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8.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并全运会两次冠军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六名并全运会冠军;

19.行业内国家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戏剧类仅限编导主编、舞美、作曲和领衔主演)。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之规定,聘任专技四级岗位满四年,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专技三级岗位:

1.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2.部省级重点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

3.水利部“5151”第三层次人选;

4.南通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南通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省会计领军人才;

6.省级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

7.“苏教名家(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

8.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省级以上名中医;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六个一工程”培养对象;

9.全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江苏新闻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10.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1.获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2.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国家级星火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省农技成果转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3.获得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4.获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5.行业内省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排名第一,戏剧类仅限编导主编、舞美、作曲和领衔主演);

16.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亚运会冠军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亚运会前三名;

17.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市内本学科公认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各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流人才(需2名现聘专技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推荐)。

18.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市内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需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按不低于全市专技三级岗位竞聘条件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具体的专技三级岗位竞聘条件标准,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出竞聘条件标准的,按照行业制定的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应在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取得;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外省市取得的成果和业绩需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认定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聘程序

第十二条 经核准设置有专技三级岗位,且岗位有空缺的事业单位,可组织开展专技三级岗位竞聘工作。

未核准设置专技三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同意后,可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专技三级岗位竞聘工作。经认定备案后专技三级岗位人选原聘用的专技四级岗位相应核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申聘专技三级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方案。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专技三级岗位竞聘工作方案,公布岗位名称、职责任务、竞聘条件、考核标准和竞聘规则;

(二)个人申请。竞聘人填报申请表,提交符合竞聘条件的学术技术成果证书(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作出岗位履职承诺;

(三)竞聘推荐。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竞聘评议、公示,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推荐;县以下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专家评议。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属高校组织成立专技三级岗位专家评议小组,专家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3名行业领域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认定备案。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聘任人选名单,由评议部门(单位)发文公布。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高校认定的拟聘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选推荐材料:

(一)推荐公函。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或本系统(本县(市、区))专技三级岗位核定数、目前实际聘用人数、推荐人选资格情况、评议、复审及公示情况等;

(二)《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人选推荐(备案)情况表》;

(三)《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表》;

(四)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技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备案材料:

(一)备案公函。内容包括资格审查、专家评议、公示情况等;

(二)认定文件;

(三)《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表》;

(四)《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人选推荐(备案)情况表》。

第十五条 专技三级岗位申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单位可随时申报,参考第十三条的(三)、(四)项执行。拟聘人选经评议认定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专技三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期限、聘期目标任务和考核激励办法,并从聘任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专技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专技三级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聘期考核以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为基础,通过个人述职、绩效分析、专家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方法,综合考察聘任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业绩。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教学、科研、工程技术、临床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数量和贡献情况;

(三)团队建设。发挥学术技术和管理核心作用,建设高质量技术团队,并带领团队新承担重大项目(工程),创建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临床重点专科等相关情况;

(四)人才培养。通过指导、带教、项目课题合作等方式,新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情况;

(五)成果转化。积极推动本人或所在团队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应用或转化为法规政策,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参与产学研合作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应坚持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述职。个人撰写述职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评议公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议,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核认定。市属事业单位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事业单位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结果,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认定。

(四)上报备案。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结果,按年度汇总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对聘期期满的专技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合格且该岗位存续的,可继续竞聘专技三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该岗位不再存续的,不得继续聘任专技三级岗位,应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转聘、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技三级岗位设置和聘任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重点围绕专技三级岗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聘期考核等环节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专技三级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设置、聘任和不严格履行考核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竞聘认定,直至撤销聘用岗位,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本市事业单位现聘专技三级岗位人员按规定交流调动到市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由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聘任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五条 从市外引进的专技三级岗位人员,由引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事业单位审核认定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六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按照程序上报原认定机构撤销其专技三级岗位聘用资格,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专技三级岗位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岗或因工作失(渎)职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以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六)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专技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经备案撤销专技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竞聘专技三级岗位。

第二十七条 专技三级岗位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专技三级岗位相关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专技三级岗位聘用资格并聘任专技三级岗位的人员,在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该专技三级岗位自动核减,恢复为原设置专技四级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向省推荐专技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原则上从专技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表.doc.doc

附件2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人选推荐(备案)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