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财政局,苏锡通科技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职工(含企业、机关事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待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式确定后,按省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pdf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