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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居民生育保障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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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苏人社发〔201423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居民生育保障相关待遇政策,做好职工生育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障的衔接,便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手术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费用。

三、2007年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四、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

(一)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基本医疗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1.阴道分娩顺产1900元;

2.阴道分娩难产2000元;

3.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24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2200元;

4.流(引)产手术1200元。

(二)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五、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费用,不再纳入居民生育保险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实施,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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