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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为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现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海门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全额代缴政策。

一是从2018年起,对全市缴费困难人员且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市财政全额为其逐年代缴不超过15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二是根据海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应当参保但2010年至2017年间未曾缴费或缴费有中断的缴费困难人员,按以下办法予以妥善处理:从2010年起至其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对其2010年至2017年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其年满60周岁时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缴;从2010年起至其年满60周岁大于15年,但从2018年起至其60周岁又不足15年的,对其从2018年起至其60周岁不足15年的部分,在其年满60周岁时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缴2010年至2017年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市财政不再支付其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三是缴费困难人员的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每年度的具体人员名单以上年底相关责任单位确定的人员为准。如果符合上述代缴条件的对象自愿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市财政不再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截至目前,海门市为全市7773名困难人员代缴了2018年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共计777300元。

(海门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