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省政府94号令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通人社规【2014】20号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