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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12-29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通政办发〔2018〕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总要求。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时期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氛围,使工伤保险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三)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我市的补充工伤保险自2012年实施以来,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意见》有哪些新内容?

为了进一步切实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保障水平,在原政策基础上,本《意见》新增了三点内容,一是补充工伤保险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二是进一步提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三是探索重大事故再保险。

三、《意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有哪些?

2011年原政策出台时,机关事业单位尚未与企业单位实现社会保险完全并轨,所以原政策未覆盖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了做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完全并轨,2017年我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2号),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了补充工伤保险。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本《意见》仅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四、进一步提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表现在什么地方?

鉴于企业处理工亡事故的实际困难,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结余现状,本《意见》提高了工亡补偿标准,认定为工亡的,由原政策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修订为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一次性支付15万元”,提高了5万元。

五、为什么探索重大事故再保险?

2011年原政策出台时,补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属于探索阶段,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如今经过六年的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资金运行更加平稳,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在保证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重大事故再保险。

六、《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是否有变化?

本次调整完善,旨在提高职工待遇,缴费标准不变,既不增加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也能保证补充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