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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7-19 字体:[ ]

为了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通人社规〔201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后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通人社规〔201714号)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148月,我市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内率先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通过任职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纳入到从业伤害保险的保障范畴。《办法》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超龄从业人员的权益,也为部分企业化解了用工风险,得到了用人单位和超龄从业人员的一致好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保费一刀切,高风险行业、低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保费一个样,低风险行业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的现象,用人单位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差别缴费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法》,解决好效率与公平问题,特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保费如何调整?

保险费收取标准由原来的“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年1400元,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600”改为“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差别缴费,具体标准为一、二类行业从业人员1200//年,退休返聘人员 1050//年;三类行业从业人员1400//年,退休返聘人员1225/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从业人员1600//年,退休返聘人员1400//年。”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收取不同标准的保险费,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三、增加了哪些赔付情形?

为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大参保企业反馈需求,我们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院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情形新增为赔付情形。大大减少了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经办工作中矛盾,更好地保障了超龄从业人员的权益。

四、医疗免赔线怎样调整?

为了进一步减轻超龄人员医疗负担,结合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项目的运行情况,我们将医疗免赔由原来的2000元降低为500元。

五、赔付标准有哪些调整?

为了进一步提升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保障水平,我们借鉴商业保险的赔付办法,将原来的固定赔付标准“一级31万元,二级28万元,三级25万元,四级22万元,五级17万元,六级13万元,七级9.5万元,八级7.5万元,九级5.5万元,十级3.5万元”改为“按死亡保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伤残赔付金,具体为:十级5%,九级8%,八级12%,七级15%,六级20%,五级25%,四级30%,三级35%,二级40%,一级45%。”修改后的办法,各等级伤残的待遇均有所提高,将更好地保障伤残超龄人员的基本生活。

政策文件地址:http://58.221.238.232/ntsrsj/gsbxnmggz/content/3B1ED5C726B541FB881D56108FBE8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