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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1-26 字体:[ ]

1.为什么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以来,根据相关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形成了与企业一致的工伤保险政策,现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18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进一步落实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其工伤职工权益,出台该《通知》。


2.根据该《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意见规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承保公司将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如下:工亡10万元;一级伤残5万元;二级伤残4.5万元;三级伤残4万元;四级伤残3.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2.5万元;七级伤残1.5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6万元;十级伤残0.4万元。鉴于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缺乏解决渠道。因此,根据《通知》精神,将承保公司应支付的补偿金调整为在承保限额内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3.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为工伤职工申报补充工伤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为工伤职工申报补充工伤保险,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销医疗费的第三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联等相关证明材料。为方便用人单位具体的申办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员既可以向承保公司申请,也可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收转交,由承保公司核定后,根据用人单位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直接足额支付到个人账户。

政策文件链接: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gsbxnmggz/content/a418b0f0-d112-4238-9105-bdc4d2270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