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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3-08-01 字体:[ ]

全市各经办银行:

自2023年4月1日起,全市各经办银行认真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我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备案工作,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工作日益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方面

1.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中缺少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2.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中项目名称等信息与施工合同中的不一致,未查看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3.有的经办银行未为总包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而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混用或者直接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储。

4.个别总包单位未进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际缴纳却取得双方盖章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5.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中存在开户行未盖章或签字情况。

6.有的银行在存储金额达到存储金额封顶时,存在将存储比例采用倒推方式填写。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方面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受益人非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有效期未同时满足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中项目名称等信息与施工合同中的不一致,未查看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4.开户银行非南通本地入围银行。

5.银行保函出现逾期情况。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使用不当甚至私自改动样本。

二、有关要求

1.以现金形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混用或者直接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储。

2.若总包单位以1%的存储比例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备案时需提供自2022年4月1日以来该公司承建的前一个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备案凭证。

3.各经办银行一定要严格把控施工总包单位开立相应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后是否实际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如果施工单位要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需提供由市人社局审批通过的书面材料。

5.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6.如遇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达到存储封顶情况时,存储比例不得以实际存储金额与施工合同额进行倒推填写比例。

7.如果施工合同存在联合体承包,需要提供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在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时,若联合体中有设计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在以施工合同额计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时,可扣除设计费用。若联合体中不止一家是施工单位,则均需要按照各自工程体量或联合体协议书中的约定的各自的合同额计算应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

8.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总公司,实际缴纳保证金开立账户为其分公司,需提供对该项目若发生欠薪情况责任的承诺。

9.开立协议书或保函的项目名称等信息必须要与《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称等项目信息一致。

10.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银行须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11.若企业要求以活期现金形式存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必须保证能够监管到位。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在第八条附注二中新加入了“账号”信息,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不可随意改动。

13.根据《关于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经办银行应及时开展代总包单位向市人社局备案业务,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银行全市各网点代办备案的材料归集后,统一移交市人社局。同时,市级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提供本机构在全市范围内2022年4月1日以来经办的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14.凡未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承诺并通过资格审核的银行,不得在本市开展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

望各经办银行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尤其对存在保证金存储协议书中的项目信息与施工合同中的项目信息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总承包单位联系并加以修正,避免给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撤销(返还)工资保证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配合我局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若经办银行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予以书面通报。两次书面通报警告后,再次出现有关问题,则取消其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资格。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