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及在通非市属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奖励申报指南(试行)(南通市区适用)
来源: 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8-18 字体:[ 大 中 小 ]
一、文件依据:
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委发[2019] 12号)。
二、奖励办法:
奖励标准:
1.南通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南通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给予高校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
2. 在通非市属院校(含省属院校、民办院校),可按照《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委发[2019] 12号)第8条规定,选择参照本《措施》第7条,按照实际在通就业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
奖励性质:一次性。
三、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南通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通非市属院校。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毕业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制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毕业生必须是2019年7月1日以后首次来我市市区企业就业;
3.毕业生必须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
申报时限:推荐就业奖励必须在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报(如2020届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奖励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符合条件的同一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奖励在大市范围内只能申报一次,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流程
1.注册和申报:高校在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后进行登录,并根据要求填报院校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上传院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材料;
2.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3.审核公示: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7-8月份对高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并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4.费用发放: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奖励经费发放到申请院校基本账户,同时申请院校开具正式财务结算凭证给市人才服务中心。
五、其他
1.“我市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为准; “在我市就业”一律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准。
“市区”包括崇川区(新)、通州区、南通经济开发区和通州湾示范区;海门区在财政体制并轨以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我市”包括南通市区及所属县(市)行政区域。
我市“社保统筹区”分别是:南通市区、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
2.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的相关奖励,其所涉资金采用属地分担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就业奖励,由申报时毕业生所在社保统筹区的人才服务部门按规定发放。
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高校推荐毕业生来市区(暂不含海门区)企业就业奖励费用的审核、费用报审及发放工作。
3.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专门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从2019年7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可以纳入到应届毕业生就业范围中。
4.在通非市属院校按照文件第八条规定选择其一执行,不重复享受有关政策。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3-83558011/83558025
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