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9 累计次数: 字体:[ ]

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基本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3.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6号)。

4.南通市市区参保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

答:市本级和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基金列支。原有试点期间已纳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改由原单位(原单位已撤并的,改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5.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6.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7.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征缴?

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8.个人账户怎样建立和管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9.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实施全省统筹?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省政府决定分两步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之初重点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信息系统的“六统一”。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基金省级统筹。

10.南通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答:市区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视同缴费指数、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市本级、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统筹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经办管理服务。通州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分级经办、分级核算、分级负担。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11.哪些项目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答:机关事业单位2014101日前(改革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2014101日后(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性补贴等其他项目从原渠道列支。

12.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3.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需经哪些程序?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前职务(职称)等信息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4.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以怎样的机制确定?

答:从201410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5.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6.“老人”退休待遇是否变化?

答:对201410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17.“新人”将来退休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 2014 10 1 后(含 2014 10 1 )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18.“中人”过渡采取什么办法?

答:对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胤⒏尚匝辖稹?span lang="EN-US">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超出部分有所限制。通过保底限高的办法,基本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19.过渡期内,如计发养老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怎么办?

答: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具体新老计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20.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时,新办法待遇是否包含职业年金待遇?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新办法计发待遇包含职业年金待遇。

2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答: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2.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3.没有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人员过渡期内退休,基本养老金是否能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答:过渡期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且没有能力补缴的,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养老金,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24. 2014 年10 月1 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 2014 10 1 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暂核定发放临时退休费,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再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25.基本养老金标准怎样调整?

答: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将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考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2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如何执行?

答:对201410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10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10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7.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样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10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8.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9. 2014 年10 月1 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30.原有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问题怎么处理?

答: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后,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职业年金记账部分的记账利率算利息。改革实施后,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参保人员,在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31.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2.职业年金如何征缴?

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相关政策如何执行?

答: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暂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33.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什么变化?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将逐步纳入社区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普遍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纳入社区管理后,享受本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待遇。

                                                                                                                             解读人:陈涛    严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