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2-02687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通人社职〔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2-02687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文号: | 通人社职〔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补充事项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缴纳企业职工保险)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2.以工代训补贴范围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用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的人员,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的培训补贴范围。2021年根据专账资金承受能力,调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3.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具备职业指导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在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开展免费职业指导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5.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获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视同初、中级职称)的不再享受获证补贴。
二、补贴资金申请补充事项
1.劳动者个人申请取得职业类证书补贴,以核发证书时间为准累计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期限,获证12个月以内申请有效;
2.市区失业及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内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劳动者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3.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上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视同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职业培训机构可按规定在办学许可证上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