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就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30 字体:[ ]

崇川、港闸、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含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录用6个月内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

第四条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并且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能力)的技能类项目。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报享受。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在综合考虑培训课时长短、技能培训等级高低、培训耗材、教学实训复杂性等直接成本的同时,适当考虑培训工种市场紧缺程度因素,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编制成《

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每年年初公布。

第六条职业指导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由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可享受每人50元的职业指导补贴。

第七条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目录》享受“培训补贴标准”+“鉴定补贴标准”之和的50%培训补贴,属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按100%享受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目录》享受“培训补贴标准”+“鉴定补贴标准”之和50%的补贴,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可参照《目录》标准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签协备案制度。培训机构签协备案实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签协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签协备案条件: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自愿接受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③具有承担该专业(工种)培训相适应的自有(或长期租贷)培训场所(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习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授课教师(具有4名以上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理论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技师以上等级资格证书);④有1年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历的机构优先;⑤未发现违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自主培训签协备案条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和培训经费的企业。

第十四条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南通市区培训机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协议》,协议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企业)开班一周前应提交《教学实施计划表》、《课程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在开班备案时领取远程视频监管设备,并安装在适宜地点,确保设备安全、视频全面、传输及时。凡未及时备案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表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江苏银行社会保障卡、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委托申请协议(培训学员或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考勤表等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考勤表等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参保职工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参保职工委托所在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委托申请协议等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补贴申请,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企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采取远程视频抽查、电话回访、现场察看和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企业)签订备案协议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约谈培训机构(企业)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自动解除技能培训备案协议:

①两年内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②检查中发现到课率少于70%的情况超过2次;

③检查中发现有培训学员无法联系或反映存在虚假培训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情况;

④满意度调查低于80%;

⑤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通人社〔2010〕177号)和原《关于对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通人社就〔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目录

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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