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亚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员工就业管理建立征信系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劳动者自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总体呈现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抢抓机遇、稳产扩产,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个别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不仅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且不利于劳动关系领域建立依法诚信用工的良好氛围。
为此,针对用人单位信用管理,人社行政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违法派遣”、“不良信用”等指标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并将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依法查询;二是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三是根据法定情形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四是建立健全劳动就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对违法失信服务机构,进行约束惩戒,加大对其限制、禁止力度,建立完善失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必须诚实信用开展招聘、经营活动形成了约束,达到了行政管理的预期。人民银行针对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推动建设并持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经侦部门聚焦重点企业行业,建立常态组织预警监测、数据研判和案件侦办,对重大金融风险实现超前感知、预警、防范。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我局和公安部门等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职业信用管理存在明显空白,结合提案建议和所涉部门的职能权限等,明确如下的具体举措:
一、健全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预防机制
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针对相关企业的法律用工体检、送法上门、法律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共同推动劳动者增强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在就业、提供劳动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准则,尽量避免出现失信受惩戒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形。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公安开放日”“法院庭审开放日”“仲裁庭审开放日”等活动,让劳动者“零距离”观摩公安处理案件、法院和仲裁机构开庭现场,不断强化劳动者敬畏法律的意识,助力劳动者精准理解法律法规政策,践行依法理性维权、诚实守信的理念。
二、完善劳动者诚实守信的管理手段
人社部门应在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让企业能够通过自身能力引导劳动者诚实守信,并对失信劳动者予以合法处理。公安部门应在办理劳动者违法犯罪案件中,适时分析劳动者犯罪行为动机,若企业存在管理漏洞情形,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企业,助力企业引以为戒,提高管理效能。同时,用人单位应充分增强自主管理意识,在招聘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存在恶意碰瓷的员工,可以适时向有关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后进行综合考量,作出是否用工的决定,从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用工管理的风险成本。
三、探索实施劳动者信用就业专项行动
人社等部门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在加强用人单位、劳动者就业信用管理,推动实现公平就业、“阳光就业”等方面做出更多探索。例如,推动信用承诺制度,编制就业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推行就业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建设用人单位、劳动者信用就业查询信息平台,推动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库数据对接,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对于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恶意碰瓷,如虚假诉讼、仲裁的劳动者,人社等部门在处理涉及上述劳动者提出的投诉举报或仲裁申请及其他相关诉求时,结合劳动用工信息库的记载情况,在依法前提下作出符合情理的处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