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市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前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10000元。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享受对象人员身份信息相关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4.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
办理流程:
持申请材料至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社区人社业务办理窗口填写申请表,社区受理→所在街道人社业务办理机构初审、调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审、公示、发放。
(服务热线:590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