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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获刑案例

来源: 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12-30 字体:[ ]

案例一: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案号:(2025)苏0612刑初178号

案情简介: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丁某某支付朱某某劳务工资70000元及利息损失。该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丁某某未履行。2024年4月22日,法院向丁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期交车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报告财产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其名下机动车。丁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义务。同月28日,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二千元。后法院再次发出通知书,责令丁某某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丁某某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仍未按要求履行判决。

同年5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5日,丁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丁某某已依约履行完毕,朱某某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相关判决: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结合丁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取得谅解,以被告人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二: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案号:(2025)苏0612刑初440号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严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于同年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支付严某某劳务工资款10600元。该判决生效后,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要求姜某某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因姜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元。姜某某在收到法院材料后未缴纳罚款,也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为逃避还款责任,避免其个人财产被司法机关冻结,在2020年底委托其朋友为其办理手机卡及中国银行卡供其实际使用。其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个人银行账户收到钱款47621元,并将上述钱款从其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至上述中国银行卡内。2022年9月17日,姜某某使用其儿子银行卡收到钱款22571元。姜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个人打麻将、买酒等。

相关判决: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结合姜某某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三: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案号:(2025)苏0682刑初320号

案情简介: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对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李某某偿还刘某某工资88000元,分期履行。李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后李某某于2024年3月履行32000元,余款未能履行。

另查明:李某某及配偶于2016年12月14日购买某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首付款16万元,并向浦发银行抵押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0年。2020年9月李某某夫妇提前还贷结束。2024年2月7日李某某夫妇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致使李某某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相关判决:

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结合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案号:(2025)苏0682刑初335号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5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曹某某、冉某某与被告人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杭某某自愿给付曹某某欠款65000元、自愿一次性给付冉某某欠款15000元。后因杭某某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曹某某、冉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分别执行到位10000元和6931.1元。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杭某某在本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让其儿子注册微信账户交给其使用隐匿收入。2020年10月至2024年8月间,杭某某使用该微信账户共计收取打桩工程款79万余元,用于支付工地费用、偿还非法院确认债务等,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杭某某自愿交纳部分款项。

相关判决:

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杭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等,以被告人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