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版 / 南通市人社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行政执法处 发布时间:2026-05-18 字体:[ ]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增强广大求职者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热心市民向人社部门反映,南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在51job网络招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调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擅自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

    处理结果:属地人社部门通过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况,但该公司未通过所发布的招聘岗位实现成功招聘,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相关利益,故属地人社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职业中介活动。该公司积极整改,已删除了在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任何单位发布求职招聘信息均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二、某劳务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不合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热心市民向人社部门反映,某劳务公司在求职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其中明确平均每天工作10-12小时,月休4天,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处理结果:属地人社部门对某劳务公司开展派遣业务的实际用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违法行为,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同时,属地人社部门责令某劳务公司下架其在网络发布的招聘信息,并联系该案所涉网络招聘平台,要求其依法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发布的岗位信息应清晰明确,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核心要素,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抵触的招聘信息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