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港闸、开发区及通州湾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提出了“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南通产业经济发展需要,建立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决定对《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7〕38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1.将“市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调整为“本市户籍在市区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

2.将岗前培训对象由原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6个月以内的市区企业在岗职工”调整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市区企业在岗职工”;

3.将技能提升培训对象由原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市区企业在岗职工”调整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市区企业在岗职工”。

二、本市户籍在市区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市区失业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的办法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三、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由个人申请,给予6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四、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序列的技能类培训补贴项目,按照《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培训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贴。《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考核包括培训结业考试或企业内训鉴定考核。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未列出的,参照相似职业(工种)标准给予补贴;没有相似职业(工种)的,按理论知识培训8元/课时、实践操作训练12元/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按照开班备案时认可的课时为准,一般不低于60课时)。

五、培训机构(企业)须严格按照岗位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紧紧围绕南通新兴产业、更多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需要、更多代表行业内技术含量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六、2019年1月1日后参加技能培训或获得相应证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6日

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