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2-02952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2023-01-01失效 |
名称: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南通市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 稳岗扩围政策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1/2022-02952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文号: | 通人社就〔20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
有效性: | 2023-01-01失效 | ||||
名称: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南通市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 稳岗扩围政策的实施意见 |
关于南通市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
稳岗扩围政策的实施意见
崇川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和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不含海门区)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返还对象。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包含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2.返还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缴费满12个月且仍在正常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在职退休和死亡人数)/上年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90%返还。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只能返还一次。
4.返还方式。通过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实行“免申即享”,公示通过后,分批次直接拨付资金。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1.申请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申请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补贴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人/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录用、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且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企业,以及对非中高风险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