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工资福利处 | 文号: | 通人社薪〔2011〕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8-09 | 发布日期: | 2011-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薪〔201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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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工资福利处 | ||||
文号: | 通人社薪〔2011〕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8-09 | ||||
发布日期: | 2011-08-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薪〔2011〕12号) |
转发《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薪〔2011〕12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5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我省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藏、援疆工作做出贡献,经研究,现就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二、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分别为2500元和2000元。根据援派工作时间发给援藏、援疆干部人才一次性御寒费,一年期的发5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3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省直单位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各市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地财政分别负责。
三、按月发给援藏、援疆干部人才一定数额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援藏干部人才每月1000元,援疆干部人才每月600元,并为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建立健全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家属节日慰问制度。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逢传统主要节日(春节、中秋节等),其派出单位应以组织名义对其家属(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慰问,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五、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六、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援疆等援外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已实施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返回后两年内可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八、援青干部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参照援藏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