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村基层退休干部待遇的建议)
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吴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基层退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先是在全民和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进行统筹试点,九十年代正式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覆盖范围也仅限于全民和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县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小集体)职工并未纳入参保范围,包括当地的基层村干部也不在参保范围。九十年代末期到本世纪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才逐步扩大,将乡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在此过程中,为解决基层村干部的养老待遇问题,各地方政府逐步将基层村干部纳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但至目前为止,国家和省均未对基层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每年养老金的调整办法,都属于国家和省制定政策的权限范围,地方只能遵照执行,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据职工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和历年缴费基数计发的,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则退休后

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高。

据向组织和民政部门了解,我市范围内基层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在2000年以后,部分地方甚至规定按退休年龄倒推,到退休时缴费达到15年(享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即可,且每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基本是按最低标准执行的。您建议中所提到的村基层退休干部退休待遇较低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他们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较短、缴费年限较少、缴费基数低所导致的。

农村基层村干部一直奋斗在基层一线,特别是已经退休的这部分基层村干部,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相对也较低,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组织部门也陆续为基层村干部待遇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但目前对于退休村干部尚未涉及。而退休养老待遇的调整又是执行的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对相关群体的倾斜照顾都有明确的范围限定。针对这一群体的困难实际,我们将积极向组织、民政部门和上级人社部门反映,争取能够出台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