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先增设基层卫生院为工伤定点医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我市按照省工伤保险统一服务规范,协议管理工伤保险相关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一、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根据市卫健委反馈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情况,全市拥有政府办卫生院7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6家。截至2025年6月,我市市区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协议机构45家,其中医疗(康复)机构44家(其中三级11家、二级16家、一级16家)、辅助器具机构1家。2024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与市区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工伤医疗相关费用4667.3万元,其中3960人次的工伤职工有在一、二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记录,占市区工伤职工48%,由此可见,目前基层卫生机构已经承担了近半数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
为方便广大职工和单位就近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市人社部门不断优化鉴定服务场所,在市区第三人民医院和第四人民医院设立了2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场所,协调县(市、区)人社局,先后在6个县(市、区)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场所。
二、推进基层卫生院纳入工伤协议管理
您提出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将以此为基础,结合省人社厅《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与市卫健委、市医保局专题研究。
1.完善评估条件与标准。重点对基层卫生院的硬件设施、技术水平、人员资质、管理能力等现状,科学制定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标准,确保工伤门诊检查治疗和符合收治条件住院治疗的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规使用。
2.推动联网平台的建设。对有意愿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基层卫生院,按照省人社一体化平台系统接口规范,指导做好院端HIS系统改造,使相关基层卫生院初步达到与工伤保险联网结算能力。
3.合理规划与分步实施。重点覆盖企业集中区域及偏远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院(如具备创伤清创、骨折固定等基础外科能力),授予工伤门诊治疗权限,确保轻伤患者就近救治。对设备完善、与上级医院建立转诊通道的卫生院,经评估后开放住院服务权限。同时,加强调研、合理规划,进一步优化鉴定服务场所设置,探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上门鉴定。
4.加强监管与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对工伤定点基层卫生院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其能持续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伤医疗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做好工伤医疗政策宣传。目前企业、职工存在前往三级综合医院治疗的需求,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就近在基层卫生机构急救后转诊上级医院甚至转外就医的情况比较普遍。我们也将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和工伤职工根据自身伤情及恢复情况,合理选择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实现工伤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
三、下一步打算
我们将把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纳入我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加快基层卫生院为工伤定点医院及劳动能力鉴定场所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大纳入方案制定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