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指标计算周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现已确定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自2025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或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自2025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或上浮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